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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靠吸收社员筹集资金,“马华公会青年团创组的多元化合作社,最先将合作社概念介绍给华人社会。成为合作社社员不必有太多资金,这种汇集资金的办法最能普及广大的中下层阶级(目前该社社员达24万多名。指1985年,引者)。此外,合作社分行也提供社员储蓄服务,由于利率更高,马化合作社汇集资金又快又多,业务进展十分顺利。马化合作社按期分派红利(当时的一百元人会基金现已变成三百多元了。
指1985年,引者)也加强了社员的信心。”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马化控股曾一度成为吉隆坡股票交易中心(theKualaLuge/KLSE)最大的华人公司。
马化控股成立之初的目标是:(1)筹集资金推动和激发本国投资气氛,促进私人投资制造更多就业机会,确保本国社会安宁;(2)集中人才和财力,积极参与本国的各项主要经济发展;(3)参与在“第三大马计划”以及“国家长远计划”所制造的广泛投资机会;(4)希望能为我国的商家,提供现代化的商业管理,技术服务。
显然,成立之初所设定的目标,是要推动马来西亚华人以其特有的经验和才能,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宁作出贡献。到了1985年,其目标就已更明确地考虑华人自己的经济发展问题:
(1)提倡华族朝向大企业之概念;(2)以现代化管理方法来经营生意;(3)集中斗升小民微小资金搞大企业;(4)通过群众的企业组织,确保华族在本国的经济地位。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马来人的经济地位在国家的扶持下已有了极大的提升,他们所控制的行业包括银行金融业(75%)、矿业(50%)、石油(100%)、现代农业(50%)以及大部分交通运输业。显然,这时提出改革华人以往家族式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创建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以确保华人的经济地位乃是华裔族群的一项很迫切的任务。
民间的华团也效仿马化控股创建了各式经济组织,到1985年,据说已有200多家乡团所属控股公司。马华公会推动华团进入这一经济活动的理论认为,如果动员起当时4000余个华团的有形资产和人力资源,那将会极大地加强华人的经济地位,就会使广大华人有能力与以国家为后盾的马来人进行竞争。陈群川曾讲道:“创组华团控股公司是华裔同胞对于民族经济处境深入检讨之后所作出的积极反应。华团创组控股公司体现了华裔同胞在经济上自动自发、自力更生和自强自救的意志和精神。”当时,华人中最大也最有影响的华团即马来亚中华商会联合会也创组了自己的控股公司——商联控股(UNICO),1985年成立之初,筹集资金达5000万。
新经济政策时期,当马华公会和华团纷纷组织控股公司之际,华人中还有大批私人企业家并未选择加入马华公会领导的合作化运动。他们中的一些人采取了另外一种发展策略,即采取了与马来政经人物合作的方式。在他们看来,1975年国家颁布的《工业协调法令》恰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这些企业家利用该法令,在自己的企业中吸收了与政界有密切关系的马来保护人兼合作者,以便能借助其影响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尤其是达到清除官僚所设上市障碍的目标。巫统领袖、资深官僚、高级军官、皇室成员等作为少数股东加入华企,充任公司董事,便为企业获得许可执照、经营特许权、商业合同和其他机会等打开了方便之门。”据说,华裔企业界当时有三类商业巨头,一类叫做“旧富翁”(oldmoney),这是新经济政策之前就有的,新经济政策时期他们经营的企业继续保持了很好的发展;一类称作“新富翁”(newmoney),是新经济政策时期才涌现出来的,正是他们与马来政经人物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经济上形成相互依靠和互补的关系;还一类是“家道中落的富翁”(decliningmoney),他们是早在战前就已存在的,包括那些锡业大亨和园丘业巨头创建的老式家族企业,然而这些企业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却停滞不前,或衰落了,原因是企业继承人未能或不愿适应新形势,尤其是为《工业协调法令》所累,宁愿放弃增长,也不愿让马来人染指其企业。该法令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华人企业的规模,因为他们有时宁愿把公司分解为一些小公司以规避法令要求,所以,到1985年,政府再度修改《工业协调法令》,把从工商部申请制造业执照的条件,提高到了拥有RMI000000的股东基金和50名全日制工人,到1990年,再度调整到RM2500000和75%。相应地,华企里面中等规模者亦有所增加了。
无论是新经济政策时期,还是这之前,马来西亚企业界出现的华巫经济联合体,从族群关系角度而言,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现象。因为,早在独立前夕,华巫在政治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