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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引查的还严。虽然宋仁宗说客户起源……商量去处,但是实际客户仍然控制在主人手里。从《宋会要》来看: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宋朝实际是大幅加重奴隶制、农奴制的朝代。宋朝有大量事实上的部曲、奴隶、奴婢。宋朝的佃户、客户的实际处境与前代的部曲、奴婢一样,甚至比之前的部曲、奴婢更差。
其他朝代,当官有门荫、战功、科举等途径。百姓可以通过战功、科举等途径当官。虽然其他朝代百姓通过科举当官的比例低、但是宋朝百姓通过科举当官的比例也很低。而宋朝大部分官员是来自门荫,门荫都是权贵官员才能享有的。宋朝科举是富人才能负担的起的,绝大部分是宋朝官员子弟。
宋朝抓壮丁、强制兵役劳役,宋朝强制百姓为国家劳动。宋朝额外加收“免役钱”之后并不免除百姓的徭役,宋朝百姓多交了钱财之后,反而仍然要服徭役。
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开始于宋朝。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朱熹父亲朱松《韦斋集·戒杀子文》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陈渊《默堂先生文集·策问》也说:“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王得臣《麈史·风俗》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属福建),“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一带),“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两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带)的社会经济比宋朝其他地区发达,但是在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下,两浙路的一些地方杀婴弃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建德)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宋朝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与风俗已相当普遍。“不举子”之风严重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官府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宋朝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重复征收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两税法,人头税已经被摊到夏秋两税里了。宋朝使用的两税法,本身已经含有人头税,但是,宋朝却又额外加征丁赋(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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