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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球治理秩序之变迁
现有的全球治理秩序被称作pax aricana,它源自二战后美国对英国霸权地位的继承,以美国的海洋霸主地位和超强经济实力作为终极支撑,以人权理念作为正当性基础,以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治理抓手。从一个角度来看,面对陷入失衡的世界秩序,这一治理机制在理念层面、具体的制度安排层面都遭遇到挑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又有着非常强的适应性,可以逐渐地演化以适应新的格局。这种适应性,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基于普通法逻辑而形成的内政外交的贯通性有着很深的关联,前文曾有论述,
此处不赘;重要的是,顺着这种适应性的逻辑,正是理解中国如何能够担负起其世界责任的路径。之所以如此,在于这一治理机制虽然是美国所主导的,但从原则上来说它又是超越于美国之上,为作为权利主体的普遍意义上的“人”而存在的;它提供了普遍的规范性,需要有普遍的执行力匹配,而这一普遍执行力并不必然由美国所垄断,实际上也无法为美国所垄断,它有着更大的演化空间。
全球治理秩序在不断地演化,其动力机制,一方面来自贸易过程的变迁,一方面来自政治均衡的变迁,它在后冷战时代以引人注目的形式呈现为“文明的冲突”。而中国作为国际秩序的自变量,在这里面有着深刻的利益关涉与国际责任。
一、贸易过程的时间维度与国家政治的空间维度
当代全球治理机制的日常政治层面,首先是对于国际经贸秩序的治理。交换和贸易是人类的本性,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形态和主要内容,因贸易需求而生的社会规则最容易被普遍接受,这是所有社会治理规则持续稳定的心理基础。“双循环”结构从原有贸易体系中生成,这一过程所引发的变革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要议题。今天人们所关注的新兴市场国家问题,很大一部分其实就是这个问题,比如“二十国峰会”机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改革、新启动的各种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区域贸易自由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都是如此。这些改革旨在适应新的商业循环的冲击,其中一部分是防守型的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产地认证、制造过程可追溯原则等等;一部分是开创型的安排,例如几大国际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的国际化条款。
还有一些探讨以更大的方式打开了人们的想象力。例如,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有人提出新的原则,主张对企业或个人赋予更大的权利,使其可以对主权国家进行民事诉讼。这种原则虽仍未成为现实,但此种考虑中包含着一种重要的努力,即,以微观经济体为载体的贸易过程,通过其自我演化,来超越主权民族国家所割裂的空间结构,将被遗忘已久的时间维度带回到政治视野中。这种演化性的时间观因其基于具体的微观实践,故而也不同于纯粹基于理念的时间观。这样一种带回时间维度的努力,虽然由于国际政治的原因暂时被压制了,但从长线看,它是个必然的演化方向。
类似的诉讼权利的安排,在wto已初显端倪,从gatt(关贸总协定)到wto再到前述新原则的探讨,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越来越明显的演化方向,即,以微观经济行为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规则,日渐深入地穿透着国家主权,并在相当意义上推动着国家主权的内涵及其行为边界的演化。
比如,《wto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要求每一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