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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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一端在南洋,另一端连在故土,可以招募本乡人来到海外,帮助初到海外的人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落脚,在会党内形成互助关系,包括各种内部融资手段等,还形成会党自身的暴力组织,以此为基础确保对于特定行业的垄断,排除其他人的商业竞争。会党的凝聚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拟宗族共同体的认同,一是在侨居地对于本乡神灵的共同祭祀。 这些都意味着它必定是封闭的小群体,群体之间,即不同的会党组织之间,都不会有认同感,更遑论建立起一种超越小群体的普遍秩序了。所谓海外中国人不抱团,是在中国人作为整体的意义上来说,在作为同乡的意义上,相当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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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会党组织使得华人在近代早期的南洋地区颇有势力,在马来亚的土著内战当中曾是令人生畏的民间武装力量。但是,若要拥有政治意识的话,并不仅仅是拥有强权即可。从根本上来说,政治意识需要的是一种主动建构秩序的精神动力,以此为前提,依据抽象原则建立起普遍行为规则,亦即立法,并以暴力机制确保法律会获得普遍遵守,从而形成超越于熟人群体之上的一般秩序。华人在南洋并不欠缺暴力能力,但是,除了极个别的例外,这些暴力能力都没有转化为建立政治秩序的努力,而仅仅是作为一种对社会和经济存在的护卫而已。更进一步地,华人所建立起来的甚至不是经济秩序,而仅仅是经济事实;所谓秩序,里面一定包含着一种规范性要素,而规范性要素的存在就已经意味着一种政治性了。
    构成对比的是,西方殖民者,人数远远少于南洋华人,武力也未必强过后者,但是他们来到当地后,能够迅速地以其武力为基础,在当地立法建政,建立超越于当地各种特殊群体之上的普遍秩序。拥有政治意识者,便拥有规范性的力量,成为秩序的主导者;没有政治意识者,便只能拥有偶然性的力量,成为秩序的从属者。客家人差不多是这里唯一的例外。他们在南洋多以经营采矿业为主,建立起了类似于东印度公司的有政治色彩的团体组织,其领袖人物罗芳伯于1777年将一“公司”改建,在婆罗洲成立了著名的“兰芳共和国”,一直存续到1886年。客家人拥有主动创制的政治意识,在于其与潮汕人、闽南人等不同,他们的首要认同是一种基于流散性的身份意识,即便已经世代居住某地,却仍然在土客矛盾的冲突中有一种边缘人的身份感。流散意识带来充满张力的生存环境,使其不得不在血亲本能之外去思考更多的东西,于是催生了客家人的政治意识。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识同样无法超出客家人的拟亲缘共同体,从而仍然难以形成以陌生人社会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国家规模有限,最终无法抵御荷兰人的进攻。
    西方人所拥有的超血缘的政治意识,与其出于亚伯拉罕系统的一神教精神背景直接相关。基督教有着对“独一真神”的信仰,以地域或血缘为基础的伦理观念,在它看来是渎神的,是道德与秩序的虚无之所。基督教神学最重要的奠基人奥古斯丁说,“宇宙中所谓的恶,只是善之亏缺而已” ,上帝的救赎,便是以善填满这些虚无之所,所以这些地方是要被征服的对象。它因此而有着很强的扩张性,并且这种扩张性不以任何特定的地理中心为前提,信徒只受到对于全知全能全善之上帝的信仰的激励,这与儒家秩序有很大区别。
    一神教要求对神的信仰的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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