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经济政策与马来人经济支配地位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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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来提高其生产率和增加收入。结果在半岛马来西亚,农业贫困家庭从1970年的58.70%下降到了1989年的19.3%。此期间,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和妇女参加工作,都对消除农民贫困问题起了有益的作用。不过,新经济政策时期,在消除贫困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地区和部门不平衡问题,如前述以吉兰丹为主的北部诸省以及padi农民与小型橡胶、椰子种植者的贫困问题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过,这一时期非马来族群的贫困问题,如新村的华人、园丘的印度工人以及原始马来人(OrangAsli)的生活困难状况,也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重视,并在教育、卫生、娱乐设施等方面有所改善。不过,东马两州众多土著族群的贫困问题仍较严重。所以,解决贫困,在马来西亚的后新经济政策时期,仍然是其所面临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与消除贫困相比,对马来人影响更大的,还是马来西亚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所实施的社会重组。这项任务在一开始就有非常明确的数字化指标,这就是到1990年,马来人拥有的公司股权将从2.4%提高到30%,华人从27.2%提高到40%,外国人则下降至30%。(下表列出了1970年半岛马来西亚种族,部门公司股权拥有情况,可做参考)就在制定这一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政府还明确指出,上述目标将通过持续的经济增长,而不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来实现,认为只有这样才“不会有任何族群蒙受损失,或者感到在(实施)过程中被剥夺”。
    马来西亚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所发生的社会重组,与消除贫困的任务主要局限于第一产业即传统的农业领域不同,基本上是在第二、第三产业即现代经济领域中进行的。这期间,从马来西亚整体经济的发展过程看,亦正在经历着由农业到制造业的重大转变,如到1990年,农业对GDP的贡献已由1970年的31%下降到19%,制造业则相应地从13%上升到44%。1980年,时任工商部长的DrMahathirMohmad创建了马来西亚重工业公司(theHeavyInductryCorporationofysia,后改名重工业公司控股/HICOMHoldings),该公司的最重要的成就是与日本三菱公司合作,创办了国家汽车企业(PerusahaanOtosional/theNationalAutomobileIndustry),生产了自有品牌Proton轿车。在很大程度上,马来西亚的社会重组,正是倚重了制造业的发展,即得利于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鉴于以马来人为主的马来西亚土著在当时的情况下参与国家现代经济过程,一缺乏资金积累,二缺乏管理人才,政府遂动用国家财政和政府部门的力量来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具体做法为成立国家企业,培养马来资产阶级,并为此成立了三类机构,一是提供基础服务的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业;一是土著信托董事会(manahRakyat/ilofTrustforIndigenousPeople)、国家有限公司(又称“国企”,PerbadananNasionalBerhad/PERNAS-theNationalCorporationLtd)和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NasionalBhd/PETRONAS-theNationalPetroleumLtd)等类公司;一是各州经济开发公司。其中,国家有限公司对激励马来人参与工商业活动所起到的作用最为重要,也最有效率。这些大型机构除帮助马来企业进入外国人和当地华人控制的工商领域外,本身也进行风险投资,其目的是将控制权最终转移给马来人。这些新的国家机构还通过国民单位信托公司(AmanahSahamNasional/theNationalUnitTrust,由国民投资公司/PernNasionalBerhad/PNB-theNationalEquityCorporation于1981年1月成立)代马来人购买股票,以实现新经济政策规定的马来人拥有公司股权30%的目标,在其推动下,到1990年,马来人的这一拥有权已由1970年的2.4%提升到20.3%。
    在实现社会重构过程中,一项新法令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1975年政府颁布的《工业协调法令>(theIndustrialCo-ordinationActof1975),法令加强政府对制造领域的控制,要求该领域内股东基金达RMlO万以上,雇用25名工人以上的非马来企业,须转让至少30%的股权给马来股东;马来人在企业工人中所占比例也要符合马来人口的比例,即至少50%。该法令由于遭到华人和外国企业的反对,1977年做了修改,“在新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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