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神宗变法盗匪四起,皆因保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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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宋代乡村社会,多数情况下,乡村基层社会关系是以宗族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宗族本质上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而成立的民间组织,其目的是要协调宗族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来,宗族对外需要处理与国家及其代表国家利益的各级官员、与其他宗族之间的关系,对内则主要处理宗族成员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尤其是后者,它是维系宗族发展的关键所在。
    通常而言,宋代民间家族组织依靠“家法”、“乡规”、“义约”等民间习惯来处理宗族内部的问题。随着宋代新型家族制度的建立,乡规民约也随之流行。北宋中期,张载的门生吕大钧制定了“乡约”,至南宋时期,大儒朱熹又依据吕氏乡约并加以增加或删减,成为5增损吕氏“乡约”,较为详细地记录了乡民应当遵循的条款,其大致内容包括四项,现分述如下。
    (一)德业相劝
    它要求每个人无论是居家,还是在外,都要做有益之事。更重要的是,凡是自愿加入乡约者,都要相互勉励,并在乡里集会之日评比先进,树立榜样,以警示鞭策落后者。
    (二)过失相规
    过失总共包括十六项,其中犯义之过六条:(1)酗酒、赌博、谩骂、打架斗殴、诬告他人,等等;(2)行为举止违背礼法,为众人所恶;(3)行不恭逊,如侮慢尊长,恃强凌弱,持人短长,知错不改,等等;(4)言不忠信,如受人之托而不忠人之事、与人约定却暗中背叛、说是道非以混淆视听等;(5)造言诬毁,无中生有地诬陷他人,口是心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夸大他人隐私,喜欢谈论过去的错误,将小事说成大事,写匿文书嘲弄他人,等等;(6)营私太甚,包括以下各种行为,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四条,就是违反四条乡约的行为,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这不过是重复乡约的标题而已,涵盖标题之下的各种错误。不修之过包括五条:(1)交非其人,交朋友可以不分士庶,但不可长期与凶恶或游手好闲而为众人所不齿者来往;(2)游戏怠惰,游是指无故出入他人之门,无所事事者,戏指玩笑过度,伤害他人,怠惰指不干事业、不理家事、门庭脏乱;(3)动作无仪,进退动作粗野或不恭敬者,不当说而说或应当说而不说者,衣冠不整或过于华丽,不穿戴衣冠就进入街市,等等;(4)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5)用度无节,不管有无钱财,都过度花费,或是不能安于贫穷,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凡是加入乡约之人都要用以上五条反省自身,相互监督,若有违反,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设若受到警戒而不改正,可以开除约籍。
    (三)礼俗相交
    (四)患难相恤七条
    (1)水火:小则派人救助,大则亲自前往。(2)盗贼:距离近的要协力追捕,有力者向官府报案,若家贫者,同约之人予以适当帮助,或募集悬赏捉拿之费用。(3)疾病:小病可派人问候,大病则为其访医问药,帮助贫困之人一些养病的费用。(4)死丧:事主缺人力则帮助干办,无财力则相互借贷,或以赙钱形式赠送。(5)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6)诬枉:遇到遭人诬陷,或是有冤不能申诉,同约之人中有势力者可向官府申辩,有方略者为其出谋划策,以解救事主,若因此而家人流离失所,大家要以财周济。(7)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引用文章《从宋朝的乡约制度看家族与邻里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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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甲法,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
    保甲法规定,乡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王安石实行保甲法的目的:
    第一是“除盗”;
    第二是“与募兵相参”,部分恢复征兵制
    第三是“省养兵财费”;
    熙宁八年(1075),又令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农闲操练,每年十月至来年正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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