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章 颠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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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偷了”
    又比如2002年6月的一天凌晨,熟睡中的张飞接到电话:有人翻墙进入邻家偷盗摩托车。他立即起chuáng,正遇偷逃窜,便一脚将其踹倒在地,制服后交给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次日,张飞被民警带走调查,之后没再回来。原来,偷被抓24时后死亡,警方认为是张飞故意伤害造成。张飞觉得很冤,街坊们也纷纷出面为其作证,但他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上诉也被驳回。
    还有就是2009年4月27日,洛阳伙曹天眼看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偷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偷身上抡去。结果偷身体失衡摔倒,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样地7月29日10时30分许,正在睡觉的雷帮辉被三个偷的撬门声惊醒,他只身穿着短ku,趿着拖鞋,手持菜刀与三名偷周旋。被偷刺伤后,他不顾伤势楼上楼下地追砍偷,最终两名偷落网。事后,雷帮辉却被东莞警方铁铐铐手、结绳牵拉去指认现场。记者从录像中看到,30日上午10时,雷帮辉戴着手铐,被一名穿着蓝sè制服的人用绳子反复捆了几圈后牵拉着出现在公寓指认现场。8月3日,警方通报称:绳牵雷帮辉指认现场是使用警绳约束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目前,两名盗贼被抓获并刑事拘留,雷帮辉因涉嫌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3月24日《河南商报》报道:“我是警察,前面那人是偷,请拦一下”23日上午,郑州一派出所长街头追贼途中摔伤,向群众求助,沿途上百人冷漠旁观,无一人上前帮忙。最终,派出所长忍痛孤身追出千余米,奋力将偷擒获。
    同样是3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今报洛阳讯,别人的摩托车被偷,他参与追赶偷,结果造成骑着摩托车的偷摔倒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两家报纸,报道了同是抓偷的故事,其一主角是警察,其二主角是平民曹天。假如是警察抓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警察则很可能一个偷也抓不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正在干活的冯强大喊“抓偷”,郑州派出所所长也喊了“抓偷”,情景是一样的;所长抓偷时偷累瘫了,没有打斗,但通常却是真刀真枪的干,而曹天不过是拿身上的皮带抽打了偷,比警察的拳术棍术擒拿术以及网枪辣椒水等都要温柔的多,那警察抓偷不会犯法,甚至还可以偷是暴力抗法,而平民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阶下囚了呢?
    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偷是一种警察“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偷的“违法”成本。那么,郑州警察抓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
    或者,应当象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所长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至于执法部门开水死躲猫猫死灌凉水死发狂死甚至噩梦死种种奇事怪事的离心作用在此可以忽略不计,但对见义勇为却成阶下囚的法律悖反却一定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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