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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法理正当性;但是这种双重法统来源,也为民初的正统性来源之争埋下了伏笔。
诏书明确提出了“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使得民国对大清全部疆域的完整继承获得了法理基础,对于“中华民族”的观念提供了法理基础。
《清帝逊位诏书》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均是在立宪派主导下完成的。立宪派多半是清末士绅阶层出身,早期的北洋政府是立宪派与北洋系合作的结果。这些人在传统社会的宪法制中,处于“劳心者治人”的地位,他们作为统治群体,对激起精英以外“治于人”的“劳力者”的自觉意识本就没有兴趣。北洋政府在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从气质上可以说是一种精英主义的(准)宪法,与后来的国民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很不一样。《中华民国约法》只有60多条,每一条的内容都非常简单;而国民政府的1947年宪法,整部宪法175条,每一条内部的复杂程度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这带来一个意料之外的结果,就是北洋宪制的形式因与质料因的匹配度是比较高的。《中华民国约法》作为一部精英共和宪法,而不是一部民主宪法,近乎对传统政治秩序做了某种成文化、宪制化的表达,国家由精英进行父权式的统治,百姓处在混沌的状态中接受牧养。晚清的士大夫、立宪派等实现了精神自觉的群体,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化为现实的政治秩序,精英之间建立了共和的政治结构;其他没有产生精神自觉的人群,就不主动去动员他们。这与晚清一些保守派拒绝洋务,主张君主不能与民争利,要“养民”,有着相似的逻辑。在传统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一旦把民众动员起来,却没有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就一定会天下大乱。保守派的顽固当然有问题,但问题不在于他们恐惧民众,而在于他们对新的技术、新的经济没有感觉。帝国面对外部压力必须加强动员,但动员有可能无法满足民众的诉求;只有依托现代经济与技术,才能摆脱这种困境。在这种困境始终萦绕人们心头之际,尽量少地刺激与动员民众,是一个很自然的政治倾向。
《中国民国约法》不以民众动员为诉求,而一般民众在此宪制中也并未进入历史,真正进入历史的是那些精英,包括士绅立宪派、一些海归知识精英、一些北洋军阀精英等等。就参与共和的精英来说,人数很少,易于动员,诉求相对容易聚焦;再者他们都是经传统文化熏陶出来的,传统宪法制对他们的道德约束力都还在,一些基本的道德共识也相对容易达成。北洋时期的宪政,尽管有很多问题为人所诟病,诸如曹锟贿选玩弄宪政之类,但毕竟他还愿意贿选,而不是把枪一挥,直接解散掉国会,这意味着他还认可宪法的权威性;故而可以说,当时的精英们都还有某种宪制精神,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仍未丢掉其宪法制的本能,根本原因在于北洋时期的政治形式因与质料因相匹配。
单纯从宪法典的角度来看,会认为这样一种宪制并不是真正的宪制。但揆诸历史会发现,一直被认为是宪制国家范本的英国,在其宪制历程当中的很长时期,其民众也未进入历史。比如《大宪章》,实际上就是几十个贵族家族与国王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之后几百年的英国历史,差不多就是在《大宪章》给出的规则基础上,百十来个贵族家族与国王继续斗争与妥协的历史,始终是精英共和,而不是一个民主国。英国的稳定宪制为包括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在内的欧陆人所羡慕,羡慕它有宪制有自由,但很多艳羡者未必注意到一个事实,即英国宪制之所以运转良好,是因为其形式因与质料因有着很好的匹配度。这种匹配性当中,会发展出一种基于自生秩序的自由。但“基于自生秩序的自由”与“人民普遍进入历史”并不一定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革命的进展,越来
越多的英国人脱离了传统秩序,产生自觉意识,终于推动了1832年的议会改革,之后又经历了近一个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