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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一、宪法的形式与质料
从非常政治进入日常政治,意味着这个民族完成了制宪,其通过制宪时刻所做的自我身份决断,进入到一种宪法秩序当中。此后的任何行为都要在宪法所框定的法律范围内展开,这些行为因其合法性(legality)而获得可预期性,日常的社会与经济生活得以有序地自发展开。所以,成功的现代转型,一定以该民族的自由制宪为标志。
立宪是从清末开始大量仁人志士的追求。但是面对日蹙的国势,先行者们内心难免操切,以致对立宪形成了一种工具性的理解,他们似乎认为只要立宪,中国就能强大,就能抗御外侮。立宪派高呼,日俄战争的结果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蕞尔小邦日本居然开国后仅仅三十几年便能够连败清、俄两大国,皆拜立宪所赐,故而中国也必须立宪方能自强。待到革命后真正立宪,人们却发现,现实离当初的期待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于是人们继续寻找新的强国之策,对宪制问题本身的思考退居次要地位。这带来了20世纪中国宪制历程上一系列令人遗憾的历史。
反思这段历史,可以看到先行者们对于宪制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它并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宪法这么简单。汉语的“宪法”一词在诸多先秦典籍中均可读到,该词在清末被国人用来对译西文中的constitun。在西方,constitun也不是一个现代词,古希腊的哲人们便已经常讨论constitun的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考察了158个城邦,观察其中的constitun。但彼时的“宪法”与近世西人所谓“宪法”,意涵上差别非常大。
自古希腊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前期,constitun首先指的是城邦或者共同体的内部结构,此一内部结构的稳定运作与持存,会形成一种基于政治与社会实践的法律规范,结构与规范都会获得理解与表达,正是它们定义了这个城邦或共同体。“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这些彼此相异的人互为条件,形成了城邦的有机结构,虽然对结构与规范的表达不一定是成文的,可能经常是不成文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结构,知道自己在这个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每个位置在结构中都会有一种功能性的作用,处在该位置上的人能够按此功能性的要求做到极致,那么他就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其德性之完美度并不因功能的差异或位置的高低而有差异,那些无关乎功能履行的私人行为也不会影响到德性的完美度,今人所说的私德并不在其关注之列。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整个城邦或共同体就拥有了一个完美的constitun,能够引领其成员共同趋向于至善。